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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01日 08:44  浏览:   字体: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云卫政法发〔2017〕6号 

 

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结合我省《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函》(云审改办发〔2017〕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安全,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加强我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重要性 

放射诊疗是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所必须的辅助手段,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安全防护、放射诊疗设备质量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等放射防护检测工作,直接关系到放射工作人员、病人、受检者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工作。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函》(云审改办发〔2017〕2号),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及“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作为新纳入(恢复)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工作。按照《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审核,建设项目卫生审核通过意见作为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1.审批权限: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及省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及州市级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卫生审查;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2.审批程序: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按照《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进行专家评审,预评价报告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评审工作,控制效果评价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需进行专家评审,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许可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核。 

(二)加强放射诊疗许可审批工作,提高放射诊疗许可持证率。2016年全省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统计,《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率为87.3%,无证违法违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较为突出,加强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放射诊疗许可持证率,是当前重点工作。 

1.分级管理:放射诊疗许可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负责省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及核医学的首次许可审批;州市负责州市管医疗机构及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许可审批;县区级负责县区管医疗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许可审批。开展放射治疗及核医学医疗机构省级首次审批后的校验、变更(除增项放射治疗和核医学项目外)由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2.人员资质:具备《放射诊疗管理办法》中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执业条件人员要求,对由于缺乏专业放射影像医师造成行政许可不予批准的情形,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相关规定处置: 

(1)依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4号),无专业放射影像医师从事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是口腔类执业医师,该人员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护管理。 

(2)依据《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二条第二款“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非放射影像专业的医师,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在执业范围中注册增加放射影像专业。 

(3)《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地点中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范围界定的批复》卫医政函〔2012〕239号,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有需要的,可以扩展到县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 

(三)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日常监管,并对全省放射诊疗工作督导,各州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开展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监管内容包括:(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三、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学习,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提高监督执法水平,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及安全。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函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