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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01日 08:41  浏览:   字体: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各州(市)卫生计生监督局(所):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全省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质量与水平,根据《全国卫生计生监督调查制度(2015版)》的要求,现就加强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保障机制。信息报告工作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应付了事的现象,认真落实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制,按照“谁监督、谁填报”的原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有效。 

二、具体要求 

(一)内容完整。严格按照《全国卫生计生监督调查制度(2015版)》的37张调查表,《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信息卡》和《卫生计生监督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卡》的要求,完善信息报告内容。 

(二)报告及时。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上报时限上报信息,不得漏报,瞒报,拖报。卫生计生监督个 

案信息中,报告人必须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本机构审核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上报;使用业务系统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必须在许可、监督与处罚业务完成后及时将数据从省平台上报到国家报告系统;《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信息卡》和《卫生计生监督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卡》严格按照当年文件要求及时上报、维护和修正。人员信息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在报告系统中进行数据修正,机构卡的填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上旬。 

(三)培训到位。各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本辖区内《全国卫生计生监督调查制度》和新版信息报告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使每名监督员都能熟练掌握报告系统的操作并正确使用,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三、督导及通报 

省局将在2016年底前对各州(市)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开展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或抽查,具体安排及时间另行通知,督导检查完成后整理发现的问题,并将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在全省卫生计生监督系统中进行通报,对落实不力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将抄报各州(市)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