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隆卫公罚〔2017〕7号 |
案 由 |
杨金发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03月07日,杨金发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完全履行。 15天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0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