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机构概况 >> 科室职责 >> 正文
隆阳区玲翼美容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医疗美容服务)案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1日 15:32  浏览:   字体:   作者:  来源:本文来源:隆阳卫生监督网 作者:隆阳卫生监督网  打印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隆卫医罚〔20171

 

隆阳区玲翼美容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医疗美容服务)案。

20161230日,隆阳区玲翼美容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医疗美容服务)。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捌佰叁拾捌元整(2838)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未履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0317日。

 

该单位已关门,找不到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