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隆卫医罚〔2017〕1号 |
案 由 |
隆阳区玲翼美容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医疗美容服务)案。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12月30日,隆阳区玲翼美容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医疗美容服务)。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捌佰叁拾捌元整(2838)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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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03月17日。 |
备 注 |
该单位已关门,找不到当事人。 |